屬於「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之姓名、名稱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者」、「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者」等4類土地,而土地權利人未於期限內提出申請登記,為了徹底清理這些地籍問題,依地籍清理條例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
100年7月及101年3月起分別針對已經清查並公告的「未依有關法令清理之神明會」、「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及「土地總登記時或金門馬祖地區實施戰地政務終止前,登記名義人姓名或住址記載不全或不符」等3類土地,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辦理代為標售:
- 屆期無人申報或申請登記。
- 經申報或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
- 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
經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並標脫的土地,其標售的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土地權利人可以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又如果經2次標售而未能標脫的土地,將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囑託地政事務所登記為國有,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土地權利人得檢附證明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發還土地。
相關權利人如有正當理由,可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暫緩標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