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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地籍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13、3253~3255、3394~3395、3202~3203、3250~3251

由權利人於保管款儲存之日起10年內或自囑託國有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檢具下列文件申請登記:

  • 發給地籍清理土地 ∕ 建物價金申請書。
  •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申請人之印鑑證明。
  • 權利人已死亡者,應檢附載有被繼承人死亡紀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繼承系統表應依民法有關規定自行訂定,註明如有遺漏或錯誤致他人受損害者,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及簽章。
  • 權利書狀。未能檢附者,除權利人姓名或住址不全或不符之情形,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至第30條規定辦理外,經申請人檢附切結書敘明其未能檢附之事由,註明如致真正權利人受損害,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者,得免予檢附。
  • 以匯款方式領取土地價金者,除檢附個人存摺影本外,並應填妥保管款逕撥入權利人帳戶申請書。
  • 其他法律規定之文件,舉列如下:
其他法律規定之文件範列
土地類型 應備文件
未清理之神明會土地 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2條及第23條規定檢具下列文件:
  • 神明會規約,無規約者,免附。
  • 管理人備查文件。但無管理人或管理人死亡尚未依規定選任新管理人者,免附。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驗印之現會員或信徒名冊及土地清冊。
以日據時期會設或組合名義登記之土地
  • 股權或出資比例之證明文件。
  • 切結書,切結權利人如有遺漏或錯誤,願負法律責任並簽名。
姓名或住址不全或不符之土地 請參考: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第27條至第29條規定。 

為使民眾容易了解申領地籍清理價金案件流程,特將地籍清理價金請領時需檢附之相關文件、流程、範例整理於「申領地籍清理土地建物權利價金」便利包,歡迎下載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