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之1規定,土地總登記時登記名義人所有權權利範圍空白之土地及建物,得經權利人過半數之同意,由權利人之一,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如屆期未依該規定申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依本條例第31條之1第3項規定計算新權利範圍,並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逕為更正登記。
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一、公告期間: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二、申請期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內。
三、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四、申請人:登記權利範圍空白的權利人。
五、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申請人身分證明。
4.權利人過半數的同意書及印鑑證明。
5.足資證明權利範圍之文件。
6.權利書狀。
7.其他依規定應提出的證明文件。
權利人:指土地總登記時所有權權利圍空白之登記名義人,或其全體法定繼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