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登記之募建寺廟名義登記之土地權利,除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神明會名義及登記名義人為祭祀公業或具有祭祀公業性質及事實者之情形外,利害關係人應於申請登記期間內檢附足資證明文件,申請更正登記。其未能釐清權利內容及權屬者,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1條規定,除公共設施用地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代為標售。經申請登記而被駁回,且屆期未提起訴願或訴請法院裁判,或經訴願決定或法院裁判駁回確定等情形者,亦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代為標售。標售後之土地價金將儲存於保管款專戶,權利人自儲存之日起10年內,得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一、公告期間: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二、申請期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內。
三、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四、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或利害關係人。
五、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更正原因證明文件。
- 權利書狀。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