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土地,各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合計不等於一,除依原始登記原因證明文件或其他足資證明之資料,得由登記機關逕為辦理更正登記者外,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1條規定,得由共有人之一,經權利範圍錯誤之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於申請登記期間內,申請更正登記;如未依該規定申請更正登記者,由登記機關依各相關共有人登記之權利範圍比例計算新權利範圍,逕為更正登記。
申請登記之相關規定
一、公告期間: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二、申請期間:自公告之日起一年內。
三、受理機關: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四、申請人:土地所有權人。
五、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更正原因證明文件。
- 權利書狀。
- 其他經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