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據時期之會社、組合,性質類似現今之公司法人、合作社,台灣光復後如未依法辦理公司、法人登記,即非法人,依法不應為登記主體。依地籍清理條例第二章規定,原權利人或繼承人應申請更正登記。
相關規定
一、公告期間: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二、受理申請登記機關:土地所在地政事務所。
三、申請人: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原權利人或其繼承人。
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申請人身分證明。
- 會社(組合)登記簿謄本及股東(組合員)光復前、後戶籍謄本。
- 株主台帳(即股東名簿,為「有限會社」或「株式會社」時檢附)。
- 株券(股票)(為「株式會社」時檢附)。
- 組合員名冊、股權證明(為「組合」時檢附)。
- 其他證明文件,如股東股權變更文件、清算證明文件、財產目錄、會社定款(公司章程)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