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光復(34.10.24)以前之查封、假扣押、假處分登記迄今尚未塗銷者,不僅限制土地所有權人處分其土地權利,致影響土地利用,對於債權之保全亦無實益,依地籍清理條例第30條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經登記機關公告3個月,期滿無人異議者,塗銷之。如因塗銷登記造成債權人之損害,由土地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