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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地籍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13、3253~3255、3394~3395、3202~3203、3250~3251

臺灣光復初期辦理土地權利憑證繳驗之申報期限(38年12月31日)以前登記之抵押權,迄今尚未塗銷者,影響土地的融資及處分,為兼顧所有權人及抵押權人之權益,並促進土地利用,依地籍清理條例規定,土地或建物所有權人得申請塗銷登記。如因塗銷登記造成抵押權人之損害,由該所有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相關規定
一、公告期間:97年9月至97年11月(依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為之公告為準)。
二、受理申請登記機關: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三、應備文件:

  •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申請人身分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