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光復初期因人民不諳法令,且地政機關人員法治觀念未臻健全,致有權利內容不符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為澈底解決上述地籍問題,爰制定「地籍清理條例」,經總統於96年3月21日公布、行政院核定自97年7月1日起施行。地籍清理之土地類型包含以日據時期會社或組合名義登記、神明會名義登記、所有權以外土地權利、限制登記及土地權利不詳、寺廟或宗教團體土地及祭祀公業名義登記之土地,預計於6年內分階段完成清理作業,屆時權利內容不完整或與現行法令規定不符之地籍登記將可望獲得解決,不僅可健全地籍管理、確保土地權利,並促進土地利用與發展。
本市境內待清理之土地建物筆(棟)數約7萬9千多筆,土地面積約5千公頃,土地現值高達1,487億元,各類應清理土地之權利人、利害關係人屆時可至以下公告處所了解相關公告資訊,並儘速於公告之受理申報或申請登記期間內,向土地所在地之民政機關申報或地政事務所申請登記,以確保自身的權益。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 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
- 土地所在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及村(里)辦公處
- 土地登記簿所載土地權利人住所地之鄉 (鎮、市、區) 公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