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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契稅申報書 (連結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3.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印章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4.公設建號的建物謄本(主建物無公設者無需檢附,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1.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分處送件。
2. 如法拍無取得建物則無須申報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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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4.完稅證明
(建物契稅單第1、2聯)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註一)
6.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皆可跨所受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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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申請人身分證明:
- 自然人,請檢附戶籍謄本正本、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 公司,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正、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華僑,請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
- 外國人,請檢附國籍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
※注意事項:
-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 請於立約日起1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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