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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地籍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13、3253~3255、3394~3395、3202~3203、3250~3251
申辦案件流程及應備文件-買賣
流程 應備文件 備註
第一站 稅捐稽徵處 申報土地增值稅(土地)

一、申報土地增值稅:

  1. 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2. 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亦可,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註一)
  4. 土地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影本各1份(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票,申報完竣後,併契約書副本送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
◎表單下載: 買賣移轉契約書(word檔、 odt檔)、填寫說明、填寫範例(請參考下方相關檔案)

   5.買賣雙方印章

   6.代理人(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於稅單上查欠地價稅

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分處送件。

第一站 稅捐稽徵處 申報契稅(建物)

一、申報契稅:

  1. 契稅申報書
  2. 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亦可,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 稅籍證明(如本年度房屋稅繳納收據影本)
  4.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註一)
  5. 建物買賣移轉契約書(請參考下方相關檔案) 正、影本各1份 (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票,申報完竣後,併契約書副本送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
  6. 買賣雙方印章
  7. 代理人(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於稅單上查欠房屋稅

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分處送件。

第二站 戶政事務所 請領印鑑證明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1. 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2.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3. 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 出賣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
    • 契約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 契約書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 出賣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第三站 地政事務所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買賣移轉契約書(請參考下方相關檔案) 正、副本各1份
  3. 各項完稅證明
    (土地增值稅單第1、2;建物契稅單第1、2聯)
  4.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註一)
  6. 出賣人之印鑑證明1份 (註二)
  7.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皆可跨所受理申請(註三)

※(註一)申請人身分證明:

  1. 自然人,請檢附戶籍謄本正本、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2. 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3. 公司,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正、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4. 華僑,請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
  5. 外國人,請檢附國籍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

※(註二)義務人印鑑證明:

  1. 自然人,應檢附印鑑證明書(須在立約日前1年以後核發者有效),或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 出賣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
    • 契約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 契約書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 出賣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2. 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
  3. 公司,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

※(註三)買賣登記跨所受理項目:

除下列情形者外,均可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跨所申辦:

  1. 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2.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者。
  3. 超過10連件之大宗案。
  4. 與非屬跨所項目連件辦理之情形未開放跨所受理。

※注意事項:

  1.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2.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 請於立約日起1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