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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業務範圍包含哪些項目?

答:本局辦理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業務包含六大項目:

  1. 變更編定:政府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因興辦事業需要,經核准事業計畫改劃使用分區或變更使用地類別者。
  2. 更正編定:因編定錯誤或於使用編定結果公告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之規定,於編定後提出合法使用證明文件。
  3. 補辦編定:因新登記土地或遺漏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者。
  4. 補註用地別:因山坡地範圍內之非都市土地,經辦竣山坡地土地可利用限度查定作業後,依查定結果辦理補註用地為農牧用地、林業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或依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九(二)編定原則表辦理補註使用地。
  5. 註銷編定:因列入都市計畫範圍內經核定公告,註銷範圍內使用分區及用地編定,或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核定劃設範圍後提供計畫範圍圖、冊資料,註銷範圍內用地編定,並變更使用分區為國家公園區。
  6. 檢討變更:配合區域計劃通盤檢討之公告,針對符合區域計畫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一項及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七之規定之土地,辦理使用分區檢討變更。

變更編定應如何申請?

答:非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應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檢具相關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更正編定應如何申請?

答: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後辦理更正編定的土地,由土地所有權人提出編定前已符合「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編定規定且現在仍係屬有效的證明文件,並填具申請書向本局提出申請。

本市辦理特定農業區解編之範圍為何?解編後就可建築使用嗎?

答:

  1. 本局配合內政部公告實施「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檢討本市境內之已不符合優良農田使用特定農業區,依規定檢討變更為一般農業區。本次檢討範圍包含「板橋土城區(零星土地)」、「大柑園地區」及「泰山農地重劃區」,已依規定於101年4月30日報請內政部核備中。
  2. 非都市土地是依據「使用地類別」實施管制,本次特定農業區解編是針對「使用分區」進行檢討調整,並不會改變原土地使用地類別之編定,所以特定農業區如經核准檢討調整為一般農業區後,土地所有權人仍須依使用地類別之容許項目使用,例如甲種建築用地得作建築使用、農牧用地得申請農舍或做農業使用等。

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更正編定,需要多少時間?

答:變更編定標準作業流程為60個工作天(不含補正、審查會),更正編定標準作業流程為40個工作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