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內政部於106年5月16日公告實施之「修正全國區域計畫」中提出,為維護優質農業生產環境,確保全國農地需求,除規定農業主管機關應訂定農地需求總量、持續辦理農地資源調查及農地資源空間規劃等工作,俾掌握全國農地需求總量及品質外,亦將「檢討特定農業區與一般農業區之使用分區檢討標準」列為發展策略之一,目的在使農地得適地適性進行使用與管理。依「修正全國區域計畫」規定,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於該計畫或直轄市、縣(市)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6個月內將辦理成果函送內政部,並於1年內完成核備,如有特殊情形,得報經內政部同意後酌予展期,其辦理方式則依107年3月21日修正實施之「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相關規定據以執行。
作業依據:
檢討變更範圍說明:
檢討範圍 |
泰山農地重劃區 |
麥仔園地區 |
大柑園地區 |
筆數 |
679 |
1,346 |
7,951 |
面積(公頃) |
77.2171 |
120.568843 |
675.609661 |
「特定農業區分區調整為一般農業區」說明會文宣:
「特定農業區分區調整為一般農業區」說明會簡報及會議紀錄:
「特定農業區分區調整為一般農業區」辦理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