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本市非都市土地於70年2月15日公告編定實施管制,需依各該使用地類別之容許使用項目使用。如欲開發之類型非屬容許使用項目之範疇,則須循變更編定程序辦理。
2.為提升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編定辦理效率,本局通過簡化審議流程方案,將標準作業程序由190天大幅縮短為60天(不含補正、請釋天數),自100年5月起執行以來,實務執行上實際平均辦理天數更僅有57天,並建立區位預審機制,有效維持審議之嚴謹性。
簡化審議流程方案圖示:
辦理流程:
辦理流程圖示
應備文件:
-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word檔) (odt檔)
- 興辦事業計畫核准文件
- (需敘明已完成相關限制發展地區及條件發展地區查詢)
- 「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有關機關(單位)」查詢結果及相關證明文件
- 變更前使用地主管機關同意變更使用文件
- (原地目為道者,應取得工務單位之同意;原地目為水、溜者,應取得水利單位同意;原為礦業用地者,應取得廢礦證明;原為丁種建築用地者,應取得工廠廢止證明)
- 土地所有權人變更編定同意書(土地所有權人自行申請者免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