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相關規定,編定19種使用地類別。除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管制外,其餘非都市土地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管制之。各種使用地類別性質如下表,容許使用項目詳相關檔案
使用地類別 |
性質 |
甲種建築用地 |
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 |
乙種建築用地 |
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 |
丙種建築用地 |
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 |
丁種建築用地 |
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 |
農牧用地 |
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 |
林業用地 |
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
養殖用地 |
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 |
鹽業用地 |
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 |
礦業用地 |
供礦業實際使用 |
窯業用地 |
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 |
交通用地 |
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 |
水利用地 |
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 |
遊憩用地 |
供國民遊憩使用 |
古蹟保存用地 |
供保存古蹟使用 |
生態保護用地 |
供保護生態使用 |
國土保安用地 |
供國土保安使用 |
殯葬用地 |
供殯葬設施使用 |
海域用地 |
供各類用海及其設施使用 |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
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 |
備註:
一、使用地位屬河川區者,本附表中許可使用細目之使用應經河川管理機關之同意。
二、本附表中規定免經申請之許可使用細目,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得逕依建築法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者,應依其規定辦理外,得免依本規則申請許可使用。但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定有附帶條件者,應依其附帶條件規定辦理,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