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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編定管制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 3240~3247、3261~3269

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相關規定,編定19種使用地類別。除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管制外,其餘非都市土地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管制之。各種使用地類別性質如下表,容許使用項目詳相關檔案

使用地類別 性質
甲種建築用地 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
乙種建築用地 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
丙種建築用地 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
丁種建築用地 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
農牧用地 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
林業用地 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養殖用地 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
鹽業用地 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
礦業用地 供礦業實際使用
窯業用地 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
交通用地 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
水利用地 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
遊憩用地 供國民遊憩使用
古蹟保存用地 供保存古蹟使用
生態保護用地 供保護生態使用
國土保安用地 供國土保安使用
殯葬用地 供殯葬設施使用
海域用地 供各類用海及其設施使用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

備註:

一、使用地位屬河川區者,本附表中許可使用細目之使用應經河川管理機關之同意。
二、本附表中規定免經申請之許可使用細目,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得逕依建築法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者,應依其規定辦理外,得免依本規則申請許可使用。但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定有附帶條件者,應依其附帶條件規定辦理,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