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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編定管制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 3240~3247、3261~3269
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3條及相關規定,編定19種使用地類別。除國家公園區內之土地由國家公園主管機關依法管制外,其餘非都市土地按其編定使用地類別管制之。各種使用地類別性質及容許使用項目如下表:

 

使用地類別性質容許項目
甲種建築用地供山坡地範圍外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下載


 
乙種建築用地供鄉村區內建築使用
丙種建築用地森林區、山坡地保育區、風景區及山坡地範圍之農業區內建築使用
丁種建築用地供工廠及有關工業設施建築使用
農牧用地供農牧生產及其設施使用
林業用地供營林及其設施使用者
養殖用地供水產養殖及其設施使用
鹽業用地供製鹽及其設施使用
礦業用地供礦業實際使用
窯業用地供磚瓦製造及其設施使用
交通用地供鐵路、公路、捷運系統、港埠、空運、氣象、郵政、電信等及其設施使用
水利用地供水利及其設施使用
遊憩用地供國民遊憩使用
古蹟保存用地供保存古蹟使用
生態保護用地供保護生態使用
國土保安用地供國土保安使用
殯葬用地供殯葬設施使用
海域用地供各類用海及其設施使用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供各種特定目的之事業使用

 

備註:

一、使用地位屬河川區者,本附表中許可使用細目之使用應經河川管理機關之同意。
二、本附表中規定免經申請之許可使用細目,除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或得逕依
建築法申請建造執照、雜項執照者,應依其規定辦理外,得免依本規則申請許可
使用。但免經申請許可使用細目定有附帶條件者,應依其附帶條件規定辦理,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