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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編定管制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61~3267

 一、擬具興辦事業計畫
(一)確認主管機關
於申請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之前,應先擬具「興辦事業計畫」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常見類型如下:
 

本府辦理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案件興辦事業主管機關一覽表
興辦事業項目 變更使用地類別

主管機關

興辦事業計畫辦理流程
毗連擴展工業 丁種建築用地、國土
保安用地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興辦工業人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申辦擴展
計畫業務標準作業程序

一般案件

山坡地(簡易水土保持)

山坡地(一般水土保持)

丁種建築用地包圍
夾雜土地
丁種建築用地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受理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2、33、34條申請變更編定丁種建築用地審查作業程序

老人福利機構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新北市老人福利機構申請籌設許可
宗教建築設施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審查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興辦
事業計畫作業
殯葬設施 殯葬用地 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 殯葬設施設置、擴建、增建或改建申請作業
土資場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 新北市政府土資場申設標準作業
加油站、液化石油氣
分裝場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申請設置加油(氣)站
休閒農場(遊客休憩區)、
屠宰場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休閒農場籌設申請

屠宰場同意設立文件

廢棄物回收處理設施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
處理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
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
業要點

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應回收廢棄物回收業
設施使用之興辦事業計畫暨申請免受山坡地
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查作業
要點

停車場、汽車運輸業場站
、設施
交通用地 新北市政府交通局

非都市土地申請興闢路外公共停車場免受山坡
地開發建築面積不得少於十公頃限制審議規範


民眾申請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許可

觀光旅館、觀光遊樂業
、一般旅館
遊憩用地 交通部觀光局/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申請開發觀光旅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交通部觀光局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及變更申請案件審查作業要點

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為遊憩用地流程

幼兒園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私立幼兒園申請設立許可
托育中心 特定目的事業用地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辦理托嬰中心新設立、變更設立許可申請

 

(二)擬具事業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建議注意下列事項:

1.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有關機關同意: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4項規定,需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2)為避免事業計畫所在土地位於相關環境敏感地區,導致開發錯誤或投資浪費之情形,請於興辦事業計畫階段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3項附錄一之二 「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有關機關(單位)」之查詢項目,向相關機關查詢。
(3)上開查詢結果應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成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3項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2.開發許可: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如達到分區變更規模,請檢附開發計畫書圖及相關文件向本府城鄉發展局申請開發許可。
(2)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規定,山坡地範圍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3)向本府地政局申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3.如位屬山坡地範圍內:
(1)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之土地如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面積不得小於10公頃,但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5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情形者,不在此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定免受10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
(2)土地如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興辦事業計畫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

4.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原則不同意變更,但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情形者,不在此限。

5.土地屬部分(或多用途)使用者,建議先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使用面積測量(假分割)以確認面積。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一)流程說明流程圖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申請變更編定
(三)繳規規費、辦理會勘及分會各局提供審查意見,計畫核定後6個月,相同項目須再會審。

(四)如山坡地範圍,應注意事項: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9條之1規定,須另提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審議。
2.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8條規定,應檢附水土保持機關(農業局)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或經水土保持機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須與建築物一併施工之證明文件,方得辦理變更編定異動手續。

(五)如屬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需另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經核准後通知轄區地所辦理編定異動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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