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擬具事業計畫送主管機關審查,建議注意下列事項:
1.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及有關機關同意: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30條第4項規定,需徵得變更前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2)為避免事業計畫所在土地位於相關環境敏感地區,導致開發錯誤或投資浪費之情形,請於興辦事業計畫階段依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3項附錄一之二 「興辦事業計畫應查詢項目及應加會有關機關(單位)」之查詢項目,向相關機關查詢。
(3)上開查詢結果應附於興辦事業計畫書內,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准駁興辦事業計畫之依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並應於核准文件內敘明「已完成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執行要點第3點第3項附錄一之二所列查詢項目之查核,尚無各該項目法令規定之禁、限建及不得設置或興辦情事」。
2.開發許可: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1條規定,如達到分區變更規模,請檢附開發計畫書圖及相關文件向本府城鄉發展局申請開發許可。
(2)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13條規定,山坡地範圍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並取得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非山坡地範圍,應取得整地排水計畫完工證明書。
(3)向本府地政局申請使用分區及使用地之異動登記。
3.如位屬山坡地範圍內:
(1)申請人擬具興辦事業計畫之土地如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面積不得小於10公頃,但有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52-1條第1項第1款至第9款情形者,不在此限,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已訂定免受10公頃限制審查作業要點。
(2)土地如位屬山坡地範圍內者,興辦事業計畫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
4.特定農業區之農業用地原則不同意變更,但符合「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第6點情形者,不在此限。
5.土地屬部分(或多用途)使用者,建議先至轄區地政事務所辦理使用面積測量(假分割)以確認面積。
二、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
(一)流程說明與流程圖。
(二)興辦事業計畫核准後,檢具申請書及相關文件申請變更編定。
(三)繳規規費、辦理會勘及分會各局提供審查意見,計畫核定後6個月,相同項目須再會審。
(四)如山坡地範圍,應注意事項:
1.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9條之1規定,須另提請非都市土地使用編定審議小組審議。
2.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48條規定,應檢附水土保持機關(農業局)核發之水土保持完工證明書,或經水土保持機關認定水土保持計畫工程須與建築物一併施工之證明文件,方得辦理變更編定異動手續。
(五)如屬農業用地作非農業使用,需另繳交農業用地變更回饋金,案經核准後通知轄區地所辦理編定異動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