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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都市土地依照區域計畫法施行細則第11條及相關規定,劃定11種使用分區,各使用分區之劃定原則如下:

 

使用分區劃定原則
特定農業區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
一般農業區特定農業區以外供農業使用之土地
工業區為促進工業整體發展,會同有關機關劃定
鄉村區為調和、改善農村居住與生產環境及配合政府興建住宅社區政策之需要,會同有關機關劃定
森林區為保育利用森林資源,並維護生態平衡及涵養水源,依森林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
山坡地保育區為保護自然生態資源、景觀、環境,與防治沖蝕、崩塌、地滑、土石流失等地質災害,及涵養水源等水土保育,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
風景區為維護自然景觀,改善國民康樂遊憩環境,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
國家公園區為保護國家特有之自然風景、史蹟、野生物及其棲息地,並供國民育樂及研究,依國家公園法劃定
河川區為保護水道、確保河防安全及水流宣洩,依水利法等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
海域區為促進海域資源與土地之保育及永續合理利用,防治海域災害及環境破壞,依有關法規及實際用海需要劃定者。
特定專用區為利各目的事業推動業務之實際需要,依有關法令,會同有關機關劃定並註明其用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