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程序
向地政局(地籍測量科)申請→收件→審查→補正(含繳納調處規費)→排定勘測時間→地所排定前置會議→成立→結案 (不成立→市府不動產糾紛調處委員會調處(無法達成協議則由委員裁處)→結案)
申請應備文件
- 申請書(詳相關檔案)
- 申請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 委託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時檢附)
- 爭議要點及調處建議方案
- 自行協議後不能達成共識之證明文件
- 其他依法令規定應提出之文件
處理期限
依完成審查及前置階段之案件順序,依序排入調處會議
備考
糾紛調處應受現行法令規定辦理,如仍有相關問題,請電洽地籍測量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