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管理單位:地籍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13、3253~3255、3394~3395、3202~3203、3250~3251
登記案件流程及應備文件查詢-抵押權設定(私人)
流程 應備文件 備註
第一站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申請書下載word檔odt檔
    申請書參考範例
  2.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
    ※契約書下載word檔odt檔
    契約書參考範例
    契約書填寫說明
 
第二站
  1. 義務人(即不動產所有權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初次請領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1. 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已建置印鑑數位化系統之直轄市、縣(市)政府,得由所轄任一戶政事務所受理申請)
  2.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3. 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義務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
    ◎契約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契約書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義務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第三站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正、副本各1份
  3.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4. 權利人(即抵押權人)、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各1份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註一)
  5. 義務人印鑑證明
    (*本人依上述提出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或契約書經依法公證、認證等,免檢附印鑑證明)
  6. 送件之申請人(或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皆可受理跨所設定案件

※(註一)申請人身分證明:

  1. 自然人,請檢附戶籍謄本正本、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2. 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3. 公司,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正、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4. 華僑,請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
  5. 外國人,請檢附國籍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

※注意事項:

  1.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2.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