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為民服務品質,擴大服務身心障礙、行動不便、65歲以上應受補償人及團體預約到府申請徵收補償費,爰訂定此實施計畫。
一、服務對象:
(一)65歲以上。
(二)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且屬視覺障礙、聽覺機能障礙、平衡機能障礙、下肢肢體障礙、重要器官失去功能或其他障礙等確為行動不便者。
(三)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或單據」,有行動不便情形者。
(四)其他特殊狀況確有到府服務需求者。
(五)以上應受補償人須意識清楚。
(六) 5人以上並於同一地點受理(無資格條件限制)。
二、服務範圍:以新北市及臺北市所轄行政區為原則。
三、申請流程及注意事項:
(一)應繳附文件為預約到府申請書(詳相關檔案)、身分證影本或相關證明文件(醫生證明、身心障礙手冊…等,擇一檢附)。
(二)申請書可於本府地政局網站下載,或電洽本府地政局徵收科提供。
(三)應受補償人填具申請書後,併相關證明文件傳真、E-mail、郵寄或送至本府地政局。
(四)申請預約到府服務時間以週一至週五9:00~19:00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