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市人工登記簿謄本:本市各地政事務所自96年12月3日起、各地政小而能工作站自97年8月1日起,提供核發本市所有人工登記簿謄本服務。
二、跨縣市人工登記簿謄本:107年2月14日起,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及地政小而能工作站皆可請領跨縣市人工登記簿謄本,項目包括「人工登記簿新簿」、「光復初期土地建物舊簿」、「日據時期土地及建物登記簿」、「土地台帳」、「共有人連名簿」以及「土地及建物登記總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