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為簡政便民,內政部已陸續推行: (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三)地政士簽證 (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五)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
以上多項印鑑證明替代措施,提供民眾於申請土地登記時選擇,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