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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地籍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13、3253~3255、3394~3395、3202~3211、3222~3227、3250~3251

土地登記規則第40條規定:「申請登記時,登記義務人應親自到場,提出國民身分證正本,當場於申請書或登記原因證明文件內簽名,並由登記機關指定人員核符後同時簽證...。」,為簡政便民,內政部已陸續推行:
(一)登記義務人親自到地政事務所申辦
(二)設置土地登記印鑑
(三)地政士簽證
(四)法院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
(五)土地登記線上聲明措施

以上多項印鑑證明替代措施,提供民眾於申請土地登記時選擇,歡迎多加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