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為便利居住所轄區域之身心障礙或行動不便民眾與65歲以上長者申辦地政業務,由申請人利用書面、電話、口頭等方式,向地所申請到府、到院核對身分服務。
(一)服務對象:凡實際居住於新北市之民眾,有意思表示能力且不動產標的為新北市轄區,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年滿65歲以上且行動不便者。
2.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手冊」。
3.持醫院開立之「醫療證明」或「長期照顧服務申請核定函」確為行動不便者。
4.因其他特殊情形確有到府或到院服務需求者。
(二)服務項目
核對身分:辦理登記案件、申請發還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或領取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案件,未能檢附印鑑證明者。
(三)服務地點(限於新北市轄區):
1.住居所。
2.醫療院所。
3.指定之公共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