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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地政資料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71~3278、3281~3290

 緣由
為維護交易安全之目的,並兼顧個人資料隱私權之保護,並考量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的利害關係人,仍有取得登記名義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之需要,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地籍謄本分為三類,其中任何人得申請之第二類謄本,其住址資料原則為完整顯示,基於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且基於如揭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部分住址資料,尚可符合不動產公示原則需要,故登記名義人得請求隱匿第二類謄本之部分住址資料,隱匿後之住址資料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

 法令規定

申請辦法
一、臨櫃申請
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提出申請。
  ※新北市案件可跨所申請,請洽本市就近之地政事務所辦理。
  ※跨縣市案件可由代收機關轉交管轄機關辦理,請洽鄰近之地政事務所申請。
二、線上申請
持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檯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