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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地政資料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71~3278、3281~3290

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內政部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原規定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資料,並新增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第三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增加謄本分級,進而保護個人資料安全。欲瞭解三類謄本相關說明,可點選下列主題查看。

● 內容介紹

為保護民眾個人隱私權,同時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內政部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除第一類謄本維持揭露完整登記名義人的登記資料外,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謄本,將已不公開自然人的完整姓名,改以去識別化顯示(僅顯示登記名義人之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等資料);另考量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的利害關係人,仍有需要取得登記名義人的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以主張法律上的權益或履行義務,故增訂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第三類謄本(顯示登記名義人之完整姓名及住址資料),增加謄本分級內容,民眾個人資料安全更有保障。

本謄本分級制度將原有爭議之第二類謄本予以修正,可減少不肖業者利用謄本資料侵擾民眾情事,若民眾仍有所疑慮,不想在第二類謄本上揭露其完整住址者,亦可親至全國各地政事務所或使用自然人憑證於內政部地政司數位櫃臺系統(網址:https:\\dc.land.moi.gov.tw)提出謄本住址隱匿之申請,進以保護個人隱私。

● 法令說明

   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
   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
   下載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

● 謄本範例

   第一類謄本(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
   第二類謄本(任何人均得申請)
   第三類謄本(利害關係人申請,以所有權人統一編號)
   第三類謄本(利害關係人申請,以他項權利人統一編號)
   第二類謄本(經民眾申請住址隱匿)

● 申請住址隱匿作業

基於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且基於如揭示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及部分住址資料,尚可符合不動產公示原則需要,是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2項規定,第二類謄本資料得依登記名義人之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如有任何人申請該標的之土地(或建物)登記及地價第二類謄本時,隱匿土地(或建物)登記簿所登載之本人之部分住址資料,僅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其後資料均隱匿。

民眾申請住址隱匿時,應檢附申請書及身分證明文件,向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或以自然人憑證於網路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