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流程 |
應備文件 |
備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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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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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須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或有下列情事免申請印鑑證明:
- 全體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
- 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 印鑑證明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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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稅申報書一份
-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資料各乙份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繼承系統表一份word檔、odt檔
-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 委託申報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影本)
- 補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 其他相關財產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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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洽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辦
- 申報完畢後請持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稅費(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稅捐處分處查欠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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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處查欠土地稅及房屋稅,並加蓋稅捐承辦人員之查欠章 |
- 請洽不動產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辦(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稅捐處分處查欠稅)
- 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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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登記申請書
- 登記清冊
- 繼承系統表一份word檔、odt檔
-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word檔、odt檔 )
-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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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皆可跨所受理申請(註一)
-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word檔、odt檔 正、副本各1份(正本請貼足印花)
- 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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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一)繼承登記跨所申辦限制:
除下列情形者外,均可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跨所申辦:
1.地籍清理相關之登記。
2.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注意事項:
-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 請於繼承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貼心小叮嚀:
依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無性別差異,男、女均有繼承權,女性繼承人在法律上,與男性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另民法亦規定,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家長家屬等親屬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因此不分男、女均負有扶養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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