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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地政局地籍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402~3407
 
流程 應備文件 備註
第一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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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土地增值稅:
  1. 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2. 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亦可,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註一)
  4. 土地買賣移轉契約書正、影本各1份(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票,申報完竣後,併契約書副本送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
  1. 買賣雙方印章
  2. 代理人(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於稅單上查欠地價稅
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分處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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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報契稅:
  1. 契稅申報書
  2. 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亦可,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 稅籍證明(如本年度房屋稅繳納收據影本)
  4.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註一)
  5. 建物買賣移轉契約書 正、影本各1份 (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票,申報完竣後,併契約書副本送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
  6. 買賣雙方印章
  7. 代理人(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於稅單上查欠房屋稅
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分處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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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1. 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2.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3. 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 出賣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
    • 契約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 契約書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 出賣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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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買賣移轉契約書 正、副本各1份
  3. 各項完稅證明
    (土地增值稅單第1、2;建物契稅單第1、2聯)
  4.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 買賣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註一)
  6. 出賣人之印鑑證明1份 (註二)
  7.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皆可跨所受理申請(註三)
※(註一)申請人身分證明:
  1. 自然人,請檢附戶籍謄本正本、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2. 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3. 公司,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正、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4. 華僑,請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
  5. 外國人,請檢附國籍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
※(註二)義務人印鑑證明:
  1. 自然人,應檢附印鑑證明書(須在立約日前1年以後核發者有效),或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 出賣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
    • 契約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 契約書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 出賣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2. 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
  3. 公司,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
※(註三)買賣登記跨所受理項目:
除下列情形者外,均可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跨所申辦:
  1. 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2. 依土地法第34條之1辦理者。
  3. 超過10連件之大宗案。
  4. 與非屬跨所項目連件辦理之情形未開放跨所受理
※注意事項:
  1.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2.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 請於立約日起1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 管理單位:地籍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13、3253~3255、3394~3395、3202~3211、3222~3227、3250~3251
 
 
申辦案件流程及應備文件-贈與
流程 應備文件 備註
第1站
稅捐稽徵處
申報土地增值稅【土地】
一、申報土地增值稅:
  1. 土地增值稅申報書
  2. 土地登記謄本(影本亦可,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 贈與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註一) 
  4. 土地贈與移轉契約書 正、影本各1份 (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票,申報完竣後,併契約書副本送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
  5. 贈與雙方印章
  6. 代理人(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於稅單上查欠地價稅
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分處送件。
第1站
稅捐稽徵處
申報契稅【建物】
一、申報契稅:
  1. 契稅申報書
  2. 建物登記謄本(影本亦可,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 稅籍證明(如本年度房屋稅繳納收據影本)
  4. 贈與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註一)
  5. 建物贈與移轉契約書 正、影本各1份
    (正本依權利價值千分之1貼印花稅票,申報完竣後,併契約書副本送地政事務所申辦登記)
  6. 贈與雙方印章
  7. 代理人(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二、於稅單上查欠房屋稅
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分處送件。
第2站
國稅局
申報贈與稅
  1. 贈與稅申報書
  2. 土地、建物贈與移轉契約書影本
  3. 贈與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 (身分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正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4. 各項完稅證明影本 (土地增值稅單、建物契稅單)
  5. 贈與雙方印章
  6. 代理人(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請洽贈與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辦
第3站
戶政事務所
請領印鑑證明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1. 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2.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3. 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 出賣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
    • 契約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 契約書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 出賣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第4站
地政事務所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贈與移轉契約書 正、副本各1份
  3. 各項完稅證明
    (土地增值稅單第1、2聯;建物契稅單第1、2聯;贈與稅繳清或免稅證明書或不計入贈與總額證明書或同意移轉證明書)
  4.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5. 贈與雙方身分證明文件1份(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註一)
  6. 贈與人之印鑑證明1份 (註二)
  7.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皆可跨所受理申請。
※(註一)申請人身分證明:
  1. 自然人,請檢附戶籍謄本正本、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2. 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3. 公司,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正、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4. 華僑,請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
  5. 外國人,請檢附國籍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
※(註二)義務人印鑑證明:
  1. 自然人,應檢附印鑑證明書(須在立約日前1年以後核發者有效),或有下列情事者,免至戶政事務所申請印鑑證明:
    • 出賣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
    • 契約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 契約書經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
    • 出賣人依土地登記印鑑設置及使用作業要點於土地所在地之登記機關設置土地登記印鑑者。
  2. 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機關核發之法人及代表人印鑑證明。
  3. 公司,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
※注意事項:
  1.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2.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 請於立約日起1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貼心小叮嚀:
 父母對子女如有贈與財產之規劃,應重視不分性別均有平等權利。
 

 

  • 管理者:02-2960-3456分機 3402~3409、3455、3457~3464、3467、3506~3507
  • 管理單位:地籍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13、3253~3255、3394~3395、3202~3211、3222~3227、3250~3251
 
申辦案件流程及應備文件-拍賣
流程
應備文件
備註
1
1.契稅申報書 (連結到財政部稅務入口網)
2.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3.身分證正、影本各1份、印章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4.公設建號的建物謄本(主建物無公設者無需檢附,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1.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分處送件。
2. 如法拍無取得建物則無須申報契稅
2
1.土地登記申請書 
2.登記清冊 
3.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4.完稅證明
(建物契稅單第1、2聯)
5.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註一) 
6.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皆可跨所受理申請
※(註一)申請人身分證明: 
1. 自然人,請檢附戶籍謄本正本、身分證影本或戶口名簿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2. 法人,應檢附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資格證明。 
3. 公司,應檢附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或抄錄本正、影本(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4. 華僑,請檢附華僑身分證明書。 
5. 外國人,請檢附國籍證明文件,如護照、居留證等。
※注意事項:
1.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2.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 請於立約日起1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 管理單位:地籍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13、3253~3255、3394~3395、3202~3211、3222~3227、3250~3251
 
申辦案件流程及應備文件-繼承
流程 應備文件 備註
第1站
戶政事務所
請領相關戶籍謄本或印鑑證明
  1. 申請人身分證及印鑑章
  2. 委託代辦者另檢附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及委託書
  1. 申請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2.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須加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或有下列情事免申請印鑑證明:
    • 全體繼承人於申請登記時親自到場,提出身分證正本,供登記機關人員核符身分
    • 分割協議書經依法公證、認證者
  3. 初次請領印鑑證明者,應由本人親自申請
  4. 印鑑證明請洽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申辦
第2站
國稅局
申報遺產稅
  1. 遺產稅申報書一份
  2. 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及全體繼承人之現戶戶籍資料各乙份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3. 繼承系統表一份word檔odt檔
  4. 繼承人拋棄繼承權或限定繼承者,應檢附法院准予核備之文件
  5. 申請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6. 委託申報者,應另附委任書(授權書)及受任人身分證明文件(或影本)
  7. 補報之案件,應檢附之資料與原申報案件相同,並加附原核定證明文件影本
  8. 其他相關財產資料(如土地、建物登記謄本)
  1. 請洽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辦
  2. 申報完畢後請持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稽徵處查註無欠繳稅費(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稅捐處分處查欠稅)
第3站
稅捐稽徵處
查註無欠繳地價稅、房屋稅
遺產稅繳(免)納證明書至不動產所在地之稅捐處查欠土地稅及房屋稅,並加蓋稅捐承辦人員之查欠章
  1. 請洽不動產所在地稅捐稽徵處申辦(坐落於新北市之不動產,可於本市任一稅捐處分處查欠稅)
  2. 如辦理分割繼承者,請一併辦理印花稅繳納作業
第4站
地政事務所
辦理產權移轉登記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繼承系統表一份word檔odt檔
  4. 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正本
    (所有權狀遺失者請檢附切結書word檔odt檔 )
  5. 被繼承人死亡除戶戶籍謄本1份(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6. 全體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各1份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7. 遺產稅繳清(免稅)證明書正、影本各1份
  8.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1. 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皆可跨所受理申請(註一)
  2. 欲辦理遺產協議分割繼承者請另檢附全體繼承人之印鑑證明及遺產分割協議書word檔odt檔 正、副本各1份(正本請貼足印花)
  3. 有拋棄繼承情形者,請另檢附法院准予備查之繼承權拋棄文件正、影本

※(註一)繼承登記跨所申辦限制:
除下列情形者外,均可向本市任一地政事務所跨所申辦:
1.地籍清理相關之登記。
2.登記名義人無統一編號或統一編號為流水編且未檢附載有原登記住所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注意事項:
  1.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2.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
  4. 請於繼承事實發生之日起6個月內申辦登記,逾期申請登記須另行繳納罰鍰。

※貼心小叮嚀:
依現行民法規定,繼承人之繼承權無性別差異,男、女均有繼承權,女性繼承人在法律上,與男性享有相同的法定繼承權!另民法亦規定,直系血親、兄弟姊妹、家長家屬等親屬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因此不分男、女均負有扶養義務。

 
 

 

 

 
流程 應備文件 備註
1
2
3
  1. 土地登記申請書
  2. 登記清冊
  3. 書狀遺失切結書
  4. 所有權人身分證明文件1份 (能以電腦處理達成查詢者,得免提出)
  5. 所有權人印鑑證明
    (*本人提出身分證正本親自到場核對身分,或書狀遺失切結書經依法公證、認證,免檢附印鑑證明)
  6. 代理人身分證正本、印章
新北市任一地政事務所皆可跨所受理申請。
※注意事項:
  1. 代理人送件時請攜帶身分證(或駕照)、印章,以便核對身分。
  2. 依內政部102年12月27日內授中辦地字1026652564號函規定,非地政士代理案件同1年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2件,或曾於同一登記機關申請超過5件者,不予受理。
  3. 非地政士代理送件時,請由申請人及代理人於土地登記申請書第九欄備註欄分別切結「本人未給付報酬予代理人,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本人並非以代理申請土地登記為業,且未收取報酬如有虛偽不實,願負法律責任」,並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