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地政局局長與民有約執行計畫
99年12月25日訂定
111年3月25日北地秘字第1110568238號函訂頒
一、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提昇為民服務品質,加強與民眾意見溝通,並有效處理民眾陳情案件,推動地政業務,特訂定本執行計畫。
二、約見時間:依局長行程排定,如因重要公務未能按排定時間會見時,局長得指定其他主管代為會見,或由業務科(室)通知陳情人更改會見日期。
三、約見地點:本局會議室,但情況特殊或配合實際需要得於事先通知陳情人後另洽場地辦理。
四、申請方式:
(一)以書面為之:
申請人應於申請書(如附件一)上載明具體陳訴事項、姓名及聯絡方式,並附具相關證明文件,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親送方式向本局總收文登錄。
(二)以言詞(親至本局)為之:
由本局承辦人聆聽陳訴後,收受有關資料並製作紀錄,載明姓名、聯絡住址及電話等,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並請其簽名或蓋章確認後,據以辦理。
(三)聯繫窗口:
電話:(02)29603456分機3452,傳真 (02)89512363,電子信箱ntpc01211@ntpc.gov.tw。
五、約見原則:
(一)每次約見以5案為限,惟遇時效緊迫得經局長核准後酌予增加。內容相同案件以約見1次為原則。同一案件申請約見局長之人數以不超過10人為限。
(二)申請人對於本市地政業務有任何興革建議或陳述事項者,皆可申請約見局長。惟有下列情事者得不予受理:
1、陳情案已在檢警調查機關偵查中、或已起訴或判決案件。
2、陳情案在行政救濟中,或經判決或行政救濟結果確定。
3、非屬本局權責,或本局非陳情事項之主管機關。
4、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或未具名、無法查證者。
5、無具體陳情內容,或經通知限期提供佐證資料而逾期未提供或提供不完全者。
6、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
7、陳情案件已約見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以同一或相似之事由,一再陳情者或已分向各權責主管機關陳情者。
8、同一事由,經予適當處理,並已明確答覆後,而仍一再陳情,經專案簽奉核可不予處理者。
(三)申請人如為身心障礙者、低收入戶或原住民者,得優先預約會見。
(四)第(二)項第1款至第2款情形,應由業務科(室)函復陳情人依原法定程序辦理。
(五)第(二)項第3款情形,應由業務科(室)函知陳情人權責機關或單位名稱。
(六)第(二)項第4款至第8款情形,仍應予以登錄,以利查考。
六、受理登記處理:
(一)「局長與民有約」案件由本局總收文登錄加掛公文號分辦予業務科(室)後,交秘書室辦理約見錄案列管。
(二)案件登錄後,業務科(室)應即時查處,並於會見前簽註具體處理意見陳請局長於約見時參考;如涉二科(室)以上業務者,由主任秘書指定主辦科(室)。
(三)前項查處結果如屬不予受理情事,業務科(室)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肯定之文字答復申請人,並副知有關機關。
七、約見通知及相關事項:
(一)應於約見日期5個工作天前以書面函送通知書(如附件二)或3個工作天前以電話通知申請人約見之時間、地點、聯絡人、電話等,並請按排定之時間、地點準時與會。
(二)申請人約見局長時,業務科(室)主管及承辦人應一併陪同會見,並負責製作會見簽到表及會議紀錄;必要時,業務科(室)得要求業務相關轄區地政事務所派員陪同會見。
八、約見後案件處理:「局長與民有約」交辦之案件,業務科(室)應迅速妥適處理,於7個工作天內將辦理情形函復申請人並副知秘書室。如因情況特殊未能在規定期限內辦結者,得簽請局長核准延長時限,並將延長理由以書面告知申請人並副知秘書室。
九、若遇本局處理有困難,或有跨局處複雜業務且涉及重大決策等急迫性業務時,另簽請市長主持,俾利解決問題。
十、撤回約見申請:業務科(室)於排定約見前已即時查處並答覆申請人處理情形,經申請人以書面表示無約見必要,或以電話表示取消約見並由業務科(室)填寫公務電話紀錄單後,即辦理撤案並副知秘書室。
十一、本執行計畫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