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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地籍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13、3253~3255、3394~3395、3202~3211、3249~3251、3220、3222~3227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7條第1項第5款規定,耕地租約在租佃期限未屆滿前,經依法編定或變更為非耕地使用時而終止租約者,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下列補償:

一、承租人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但以未失效能部分之價值為限。改良土地所支付之費用核算:請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13條規定審認。

二、尚未收穫農作物之價額。就尚未收穫農作物價額核算:得參考農作改良物徵收補償費查估基準,或由行政機關自行委託合法開業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出具估價報告,作為核算補償金額之參考。

三、終止租約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土地增值稅後,餘額的三分之一。其補償價額計算如下:

1.請至「新北不動產愛連網」查詢公告土地現值

https://i.land.ntpc.gov.tw/iland/index.php/2019-01-11-09-49-36/article-category-blog

2.請至「新北不動產愛連網」土地增值稅試算

https://i.land.ntpc.gov.tw/iland/index.php/2019-01-11-09-49-36/2018-12-27-09-00-56

實際土地增值稅稅額,需考量個別土地情形(如有免徵、減徵……等情形),並依稅捐稽徵相關規定計算。

3.出租人應給予承租人的補償價額之試算


土地增值稅(元)
補償價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