緣由
在兼顧不動產交易安全與個人資料隱私的原則下,內政部於103年12月25日修正「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等條文,自104年2月2日起,原規定任何人皆能申請的第二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將不公開所有權人完整姓名資料,並新增利害關係人得申請之第三類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增加謄本分級,進而保護個人資料安全。
法令規定
各類登記謄本資料分類及內容如下:
一、第一類:(點我看範例)
顯示內容:顯示登記名義人全部登記資料,包含完整姓名、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住址。
申請資格:登記名義人或其他依法令得申請者(如繼承人)
二、第二類:(點我看範例1.有申請住址隱匿、2. 未申請住址隱匿)
顯示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之出生日期、部分姓名、部分統一編號、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及其他依法令規定需隱匿之資料。但限制登記、非自然人之姓名及統一編號,不在此限。
申請資格:任何人皆得申請
- 姓名:顯示姓名的第一個字,例如「王**」。
- 統一編號:顯示前4碼及最後1碼,例如「F123*****9」。考量實務上進行不動產交易時,或有即時確認權利人身分需要,但無法向權利人取得同意申請第一類謄本之情形,故顯示登記名義人部分統一編號資料,以供核對,俾維護交易安全。
- 地址:原則為完整揭露。登記名義人得請求隱匿部分住址資料(點我看住址隱匿),其地址將只顯示至段、路、街、道或前六個中文字為止。例如「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但為權利人之管理人及非自然人(如公司、法人團體),不適用之。
三、第三類:(點我看範例1.指定所有權人、2.指定他項權利人)
顯示內容:隱匿登記名義人之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之資料,顯示完整姓名、完整住址。
申請資格:登記名義人、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人得申請。
● 謄本列印種類
分為「全部」、「所有權個人全部」、「標示部」、「標示部及所有權部」、「標示部及他項權利部」、「他項權利個人全部」等六種,得視用途選擇申請種類。
一、全部謄本:指將該筆土地或建物之標示、所有權及他項權利之全部內容。
二、所有權個人全部謄本:指將該筆土地或建物資料中,與特定所有權人(包括同一人但有不同登記次序或不同人不同登記次序等情形)有關之標示、所有權、他項權利及其對應之他項權利資料。
三、標示部謄本:指標示部之全部資料。
四、標示及所有權、標示及他項權利:指該土地或建物之標示部及其全部之所有權部或他項權利部資料。
五、他項權利個人全部謄本(他項權利人統編):指某特定他項權利人對應之全部他項權利及其對應之標示部及所有權部資料。
六、標示部有下列二種選項:
(一)「無需列印地上建物建號」-申請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時,如不列印地上建物建號,地上建物建號則以「共XX 棟」表示,並於土地謄本標示部尾端加印「本謄本未申請列印地上建物建號,詳細地上建物建號以登記機關登記為主」。
(二)「無需列印主建物附表」-申請共有部分建物登記謄本標示部時,如僅列印共有部分之建號標示不列印主建物附表,於列印建物謄本之頁尾加印「本謄本僅申請列印共有部分之建號標示,詳細主建物附表資料以登記機關登記為主」。
● 各類謄本簡介
一、登記謄本
我國土地登記制度是採登記生效主義,「土地登記,謂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與他項權利之登記。」、「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分為土地法第37條及民法第758條第1項規定,登記謄本即為土地、建物登記簿之抄本,提供相關地籍資訊。
地政業務自民國67年起將以往人工方式轉變為電腦化作業,並於民國90年全面完成電腦化之目標,電腦化後登記謄本僅能提供該不動產當下最新的資訊,倘須知曉不動產過去的異動情形,已電腦化時期可申請異動索引,人工作業時期可申請人工登記簿謄本,以了解相關資訊。
以下為土地、建物謄本內容說明:(「點我打開謄本核發格式說明」、「謄本判讀說明」)
(一)、表頭
顯示標的(土地或建物、地段及地號或建號)、申請類別(第一類、第二類或第三類)、列印種類(全部、所有權個人全部、標示部、標示部及所有權部、標示部及他項權利部、他項權利個人全部)、列印時間,並可透過右上角的頁次及最末頁有無「(本謄本列印完畢)」之文字來確認謄本是否跳頁。
(二)、標示部
提供標的的基本資訊,土地登記謄本標示部包括登記日期、登記原因、面積、使用分區、公告土地現值、地上建物建號、及其他登記事項等欄位;建物登記謄本標示部包括登記日期、登記原因、建物門牌、建物坐落地號、主要用途、主要建材、層數、總面積、層次、層次面積、建築完成日期、附屬建物用途及其他登記事項等欄位。
※地上建物建號可選擇是否列印,若地上建物建號較多,則可能會增加謄本頁數。
(三)、所有權部
提供登記次序、登記日期、登記原因、原因發生日期、所有權人相關資訊、權利範圍、權狀字號、當期申報地價、前次移轉現值或原規定地價、歷次取得權利範圍、相關他項權利登記次序及其他登記事項。
※權狀字號可做為辨識權狀真偽的方法之一。
※其他登記事項記載其他應登記之資料,若該欄位中有預告登記、假扣押、假執行、假處分及查封及禁止處分等限制登記註記時,則表示該宗土地已被依法限制並禁止辦理移轉登記,亦不得設定他項權利。
(四)、他項權利部
提供登記次序、權利種類、收件年期、字號、 登記日期、登記原因、權利人、統一編號、出生日期、住址、債權額比例、擔保債權總金額、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清償日期、利息(率)、遲延利息(率)、違約金、其他擔保範圍約定、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權利標的、標的登記次序、設定權利範圍、證明書字號、設定義務人、共同擔保地號、共同擔保建號、其他登記事項等欄位。 ※若有多筆抵押權設定,則登記次序在前者有優先受償之權利。
※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欄位因可能涉及其他自然人之資料,故於第二類謄本予以隱匿。
(五)、表尾
標示「(本謄本列印完畢)」文字及相關注意事項
二、地籍圖謄本
地籍圖為記載每一宗土地的所在位置、形狀與界址關係的基本圖籍;以固定比例尺方式在圖上記錄保存地籍經界原貌,目前各地政事務所保存之地籍原圖常見的比例尺為 1/500 , 1/600 , 1/1000 ,1/1200 ,1/3000,而其中 1/500,1/600,1/1000 , 1/1200(部份) 比例尺為早期經重測/重劃/修測過後的地籍圖, 而 1/1200,1/3000 為日據時代留下之地籍圖。
在臨櫃或是網路上申請之地籍圖謄本必須是數值地籍圖或是圖解數值化之地籍圖。其中數值地籍圖謄本可依照申請人所需來指定謄本之比例尺,但圖解數值化地籍圖,因其原本為圖解地籍圖,故其比例尺是固定的,所以建議以原比例尺來申請。一般人申請之地籍圖只是要參考其圖形而非藉以測量土地用,因為要測量土地之位置、大小還是要請地政事務所測量人員到實地去鑑界才能確定。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點我看影片介紹】
建物測量成果圖是建物辦理測量後所繪製的圖資,內容包含建物的位置圖、平面圖,位置圖可以看出建物坐落於何筆土地以及它的位置、坐向;平面圖可以看到建物的形狀、尺寸,以及陽台等附屬建物的位置尺寸;一旁的基本資料則有建物的編列建號、坐落地段號、門牌號、使用執照字號、主體結構、主要用途,以及主建物、附屬建物的個別面積與加總面積等資訊。
四、地價謄本
地價謄本包括歷年公告土地現值、申報地價、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等資料。
五、地籍異動索引謄本
異動索引係記載申請標的之異動記錄,包括異動部別、登記日期、登記原因、登記次序、收件年字號、異動日期及權利人姓名等欄位。第二類的異動索引隱匿自然人部分姓名,例如「林**」;非自然人為完整顯示。如需顯示自然人完整姓名,必須是原登記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登記名義人或與原案件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六、土地建物異動清冊謄本
異動清冊係記載每一登記申請案各登記欄位異動狀況,均揭示完整姓名及完整住址,依「核發土地登記及地價資料謄本注意事項」規定,異動清冊之申請者限:
(一)原登記申請案之申請人、代理人。
(二)登記名義人。
(三)與原申請案有利害關係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
七、人工登記簿謄本
【點我看影片介紹】
人工登記簿為地政業務電腦化前以人工登載之土地、建物登記簿,分為重造前舊簿及電子處理前舊簿。重造前舊簿含台灣省土地關係人總簿、土地建物見出帳、光復初期土地建物舊簿、共有人連名簿及建築改良物情形填報表等項目,為民國65年以前之土地登記相關簿冊。電子處理前舊簿則為65年以後電腦上線前之土地建物登記簿。人民因需要而依法向地政機關申請發給之複印本,為「人工登記簿謄本」。
八、土地/建物參考資訊
土地、建物參考資訊為各級政府機關所提供非屬土地法規定應登記事項之土地或建物相關資訊,提供相關機關及社會大眾參考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