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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地籍科
  • 電話:02-29603456轉3208、3210、3211

壹、背景
租佃雙方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除協議以金錢補償終止租約外,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規定,得協議以分割耕地移轉方式終止租約,並分割耕地為雙方單獨所有,不受耕地分割每人最小面積(0.25公頃)之限制。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第5款。
二、耕地分割執行要點第13點。
三、內政部90年5月1日台內地字第9072827號函。
四、內政部102年10月2日台內地字第1020305236號函。

參、申請步驟、申辦機關、應附文件及注意事項:

步驟 申請流程 申請機關 應附文件 注意事項
1 申請核發同意終止租約證明(函) 區公所
  • 已納印花稅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影本。
  • 出、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出、承租人印鑑證明。
  • 協議書上將預為分割出之子地號填列暫編地號 (例如:分割前○○段○○地號,分割後○○段○○地號、○○段○○-1地號)。
  • 分割後土地宗數不得超過租佃雙方人數。
  • 經審核通過者,由區公所函復申請人,並敘明應於2個月內完成分割移轉事宜,逾期需重新申請,並副知地政事務所。
  • 檢附資料如為影本,請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用印。
2 申請土地分割複丈 地政事務所
  •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土地所有權狀。
  • 出、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位置略圖。
  • 區公所核發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影本。
  • 其他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 領取複丈結果通知書,並依複丈通知將移轉面積填列於「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
  • 檢附資料如為影本,請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用印。
3 申報移轉土地現值稅 地方稅務機關
  •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 已納印花稅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正、影本(正本查對後退還)。
  • 出、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正、影本 (正本查對後退還)。
  • 區公所核發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影本。
  • 其他有關文件。
  • 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須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有關該證明請先向所轄區公所申請核發。
  • 檢附資料如為影本,請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用印。
4 連件申請分割、移轉登記 地政事務所
  • 登記申請書。
  • 已納印花稅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正本。
  • 區公所核發「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函)」影本。
  • 土地所有權狀。
  • 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影本。
  • 出、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出、承租人印鑑證明。
  • 土地增值稅繳納、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 其他有關文件。
  • 所轄地政事務所於分割、移轉登記完竣後,應將資料逕送區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
  • 區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後,應即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
  • 檢附資料如為影本,請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用印。

肆、更多申請問題,歡迎洽詢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一段161號23樓
  • 服務電話:02-29603456轉3208、3210、3211
  • 傳真電話:02-295878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