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申請核發同意終止租約證明(函) |
區公所 |
- 已納印花稅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影本。
- 出、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出、承租人印鑑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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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協議書上將預為分割出之子地號填列暫編地號 (例如:分割前○○段○○地號,分割後○○段○○地號、○○段○○-1地號)。
- 分割後土地宗數不得超過租佃雙方人數。
- 經審核通過者,由區公所函復申請人,並敘明應於2個月內完成分割移轉事宜,逾期需重新申請,並副知地政事務所。
- 檢附資料如為影本,請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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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請土地分割複丈 |
地政事務所 |
- 土地複丈及標示變更登記申請書。
- 土地所有權狀。
- 出、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位置略圖。
- 區公所核發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影本。
- 其他應提出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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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領取複丈結果通知書,並依複丈通知將移轉面積填列於「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
- 檢附資料如為影本,請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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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申報移轉土地現值稅 |
地方稅務機關 |
- 土地增值稅(土地現值)申報書。
- 已納印花稅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正、影本(正本查對後退還)。
- 出、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正、影本 (正本查對後退還)。
- 區公所核發之「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影本。
- 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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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用地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者,須檢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有關該證明請先向所轄區公所申請核發。
- 檢附資料如為影本,請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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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連件申請分割、移轉登記 |
地政事務所 |
- 登記申請書。
- 已納印花稅之終止耕地三七五租約土地移轉協議書正本。
- 區公所核發「同意終止租約證明書(函)」影本。
- 土地所有權狀。
- 土地複丈結果通知書影本。
- 出、承租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 出、承租人印鑑證明。
- 土地增值稅繳納、免稅或不課徵證明文件。
- 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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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轄地政事務所於分割、移轉登記完竣後,應將資料逕送區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
- 區公所完成註銷租約登記後,應即囑託地政事務所辦理註銷租約登記,並通知租佃雙方。
- 檢附資料如為影本,請切結與正本相符並用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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