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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編定管制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40~3247、3261~3269

緣起
   國土計畫法於民國105年5月1日起施行,內政部已於民國107年4月30日公告實施全國國土計畫,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10年4月30日公告實施新北市國土計畫,依國土計畫法第45條規定,應於民國114年5月1日前公告新北市國土功能分區圖,屆時國土計畫法將全面實施,國土計畫將取代現行區域計畫。
   「新北市國土功能分區圖」係以新北市國土計畫(110.04核定版)之國土功能分區示意圖為規劃基礎,並配合相關計畫或法定圖資更新其面積及範圍,部分功能分區分類邊界應依地籍範圍、相關圖資最新公告範圍調整,實際面積仍應以核定公告之國土功能分區圖為準。

法令依據
國土計畫法第22條

  1. 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應由各該主管機關依各級國土計畫國土功能分區之劃設內容,製作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適當使用地,並實施管制。
  2. 前項國土功能分區圖,除為加強國土保育者,得隨時辦理外,應於國土計畫所定之一定期限內完成,並應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
  3. 前二項國土功能分區圖與使用地繪製之辦理機關、製定方法、比例尺、辦理、檢討變更程序及公告等之作業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計畫範圍
本市管轄之陸域(2,052.57平方公里)及海域(5,008.76平方公里)

計畫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