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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秘書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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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政工作與市民財產權益息息相關,向來是政府施政與國家發展的基礎,而地盡其利、地利共享更是地政工作的努力目標。新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本局)的成立可溯自民國34年光復後,成立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為地方最高行政機關,隸屬行政院,其下設有民政處(後改為民政廳)下設地政局,並於同年12月11日各縣市政府(含臺北縣政府)民政局下設地政課,受民政局之指揮監督。同時,行政長官公署為辦理日治時期土地憑證繳驗、換發土地權狀及土地總登記等事宜,除由各縣市政府設置之地政課主管其事外,並於臺北、新竹、臺中、臺南、高雄、花蓮、臺東、澎湖等8縣設置「土地整理處」受理憑證繳驗工作。
  至民國35年10月底,因地政業務日益繁重,為適應地方實際需要,各縣市地政課升格為地政科,下設地籍、地價、地權、地用四股,同時將各「土地整理處」改組為附屬於地政科之「地政事務所」,本局所轄地區先後設立板橋、新店、新莊、汐止、淡水等5個地政事務所,後因各地區土地登記、測量業務遽增,民國40年自汐止地所劃分成立瑞芳地所、民國64年自新莊地所劃分成立三重地所、民國65年自板橋地所劃分成立中和地所及民國72年成立樹林地所,分別管轄本市各地區土地登記及測量等業務。及至民國68年本局依臺灣省政府核定各縣市政府地政科成立重劃股,以增加人力加速推動辦理市地重劃作業。
  民國77年8月17日臺北縣政府依行政院所核定「土地行政改進措施」原則,將地政科改設為地政局,局下計有地籍、地價、地權、地用及重劃等五課,至民國85年12月增設地籍測量隊、86年7月增設區段徵收課。後因「臺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於96年修正通過,臺北縣政府旋於同年10月1日升格為準直轄市,本局原設置6課1隊(地籍課、地價課、地政資料課、地用課、重劃課、區段徵收課、地籍測量隊)改制為8科4室(地籍科、地價科、地政資料科、徵收科、編定科、重劃科、區段徵收科、地籍測量科,並增設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及會計室),於99年12月25日臺北縣政府改制為直轄市後,本局即隸屬今制新北市政府,復於111年3月29日增設開發工程科。
  本局自成立以來,為了提供市民一個更優質的生活環境,建造一個幸福健康的宜居城市,以創新—便捷優質地政服務、繁榮—整體開發繁榮新北、健康—公地利用促進建設為核心價值,持續提升行政效率與效能,並推動各項便民服務,以達成「地政便民e世紀、土地開發宜適居」之願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