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開業登記
凡領有內政部核發地政士證書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者,得檢附下列文件,向事務所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開業登記:
(一)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地政士或土地登記專業代理人證書及其影本各乙份。
(三)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四)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五)執照費新臺幣壹仟元現金或郵政匯票乙張。
(六)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乙份。
二、變更登記
(一)地政士申請登記後,如有事務所遷移於原登記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所管轄以外之區域時,應備具原開業執照及開業登記所須文件,向遷入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登記。
(二)地政士申請登記後,如有自行停止執業、死亡、事務所名稱或地址變更、共同執業人異動或其他原因者,應備具申請書、原開業執照及變更事項證明文件(自行停止執業或死亡者免附),向原登記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三、申請補/換發地政士開業執照
(一)申請補發,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2.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3.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4.執照費新臺幣壹仟元現金或郵政匯票乙張。
(二)申請換發,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地政士開業執照乙份。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4.內容變更者(指地政士之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其內容變更證明文件。
5.本人最近一年內二吋半身照片一式二張。
6.執照費新臺幣壹仟元現金或郵政匯票乙張。
7.地政士事務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乙份。(事務所名稱或地址變更、共同執業人異動時檢附)
(三)申請加註延長有效期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1.地政士開業及變更登記申請書。
2.原地政士開業執照及其影本各乙份。
3.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4.最近四年內完成專業訓練三十小時以上或與專業訓練相當之證明文件。
5.執照費新臺幣伍佰元現金或郵政匯票乙張。
※執照費以郵政匯票繳納者,抬頭請開立「新北市政府」;到場申請者,另可選擇悠遊卡扣款方式繳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