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建物使用執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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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7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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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設有「預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整理」、「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先審查」措施,加速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流程。 |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預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整理
地籍整理預審流程及應附文件(土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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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預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整理標準作業流程 |
1.實施者申請。
2.新北市為縮短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作業時程,提前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後,即可申請「預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整理」;於"建物屋頂板勘驗完成"時,即可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先審查」。
3.惟預審後,仍須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測量、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 |
新北市設有「預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整理」、「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先審查」措施,加速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流程。 |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先審查
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審流程及應附文件(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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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先審查標準作業流程 |
地籍、建物測量 |
地籍整理 (測量) 地籍整理預審流程及應附文件(土地)
核發地籍測量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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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2項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3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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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權利變換工程實施完竣,實施者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並得辦理實地埋設界樁,申請都更處囑託地所依權利變換計畫中之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更新後更新範圍內土地分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辦理地籍測量及建築物測量。
3.實施者宜先向地政事務所測量單位申請地籍整理,再以整理後之複丈面積、新編地號報核權利變換計畫。 |
地籍、建物測量 |
建物第一次測量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標準作業程序
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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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2項
建物第一次測量方式:
1.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地所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
2.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2(由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轉繪)
3.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之1、第282條之3(由建築師、測量技師繪製建物標示圖者,免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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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設有「登記預先審查」機制,縮短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流程。 |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與都市更新處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預先審查作業計畫
新北市政府地政局所屬各地政事務所與都市更新處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登記預先審查作業計畫.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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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第59條至第64條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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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施者取得使用執照後,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
2.縣市主管機關於該權利變換計畫案核定發布實施前,檢附變更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書(含權利變換分配結果及各項登記清冊表)及使用執照等相關圖說行文地所辦理登記預先審查,地所預審完畢後,敘明須補正事項及未能預審之項目行文回復縣市主管機關,實施者釐正相關資料後,再行核定發布實施。 |
釐正權利變換結果圖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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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3項 |
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2項測量後之面積或地籍等登記資料,如與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所載不符時,實施者應依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及登記預審之結果,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釐正相關圖冊之記載。 |
地籍釐整(登記) |
原地號予以截止紀載登記
地籍整理登記 編號3-應附文件(地籍整理登記)
編號3-應附文件(地籍整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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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3項
- 內政部100年8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75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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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地籍整理後土地面積若與權利變換圖冊不符,應發函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籍整理後之土地面積並非由權利變換前之各土地面積直接加總而來,故實施者若直接以加總面積當作權利變換後面積,將與地籍整理後之複丈面積不符,實施者宜先洽測量課申請地籍整理,再以整理後複丈面積、新編地號報核權利變換計畫。 |
預為地價改算作業、登錄土地移轉現值及查欠稅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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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至第70條 |
1.由實施者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
2.需於變更權利變換計畫核定並取得使用執照後始得作業。
3.配合提供各項資料Excel電子檔(洽稅捐稽徵機關)。 |
繳納或領取差額價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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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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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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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條例第63條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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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與分配者之權利變換相關登記 |
土地權利變換登記
編號4-應附文件(都更權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2)
編號4-應附文件(都更權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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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條例第59條至第64條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2條
-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
- 內政部97年10月27日內授營更字第0970808732號函
- 內政部100年8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75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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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之處理
(1)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之相關權利(抵押權、地上權、限制登記等):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已設定之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者,除自行協議消滅者外,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規定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原登記之截止及轉載登記。
(2)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設定之抵押權:由實施者連件申請先塗銷抵押權後重新辦理抵押權登記。 |
參與分配者之權利變換相關登記 |
建物權利變換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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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條例第59條至第64條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2條
-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
- 內政部97年9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141號令
- 內政部100年8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7513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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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
參與分配者之權利變換相關登記 |
囑託塗銷登記: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三七五租約註記
編號2、6-應附文件(都更權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3)
編號2、6-應附文件(都更權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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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都市更新條例第59條至第64條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2條
-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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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
參與分配者之權利變換相關登記 |
抵押權塗銷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標準作業程序
設定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標準作業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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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於權利變換工程實施完成,列冊申請辦理權利變換登記同時,實施者為融資或管理需要,以更新前土地辦理抵押權設定或信託登記者,應同時由抵押權人出具清償證明辦理原設定之抵押權塗銷登記後,以權利變換後實施者或參予權利變換分配者所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連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3.設定契約其標示應加註更新後之地建號。
4.設定契約立約日必須早於權利變換登記案收件日。 |
參與分配者之權利變換相關登記 |
註記登記(禁止處分) |
- 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6項
- 內政部96年2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2020號函
- 內政部100年5月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279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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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結果,應繳納差額價金而未繳納者,地政事務所應依囑託於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加註「未繳納差額價金,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移轉或設定負擔無效」字樣。該土地及建築物除繼承外,須先繳納差額價金塗銷註記,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
3.因實施者於列冊時漏列未繳納差額價金應加註事項,致未能併同權利變更登記辦理註記,經主管機關審核確有未繳納差額價金之情事而漏未註記者,仍可由實施者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補辦註記登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