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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管理單位:地籍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13、3253~3255、3394~3395、3202~3211、3222~3227、3250~3251

如欲申請更新單元範圍內及其毗鄰土地之所有權人之第三類謄本,請檢附下列文件洽地政事務所辦理:
1.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申請書
2.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如:身分證、健保IC 卡、駕照)
3.利害關係人資格證明文件

利害關係人資格證明文件

利害關係人申請資格 利害關係證明文件
都市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 一、檢附擬劃定或已劃定都市更新單元內土地及建物登記簿所載所有權人之同意書,且應符合下列之一門檻:
  1. 同意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數均超過10分之1。
  2. 同意之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所持有土地及建物面積均超過總登記面積10分之1。
二、前開同意書應載明更新單元範圍、土地及建物登記面積、全體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數等資料。
都市更新籌備會(小組)代表人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籌組文件正本,並載明更新單元範圍。
都市更新(預定)實施者 一、受各級主管機關委託之委託書。
二、都市更新會立案證書。
三、都市更新事業概要核准文件(有註明預定實施者)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文件正本,並載明更新單元範圍。
都市更新團體發起人或都市更新推動師 主管機關核發之公文(需敘明申請事由、不動產標示及所需謄本種類)

註:有關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重建案件,按內政部108年4月25日台內地字第1080272231號函釋,尚非土地登記規則第24條之1第3項規定具有法律上通知義務或權利義務得喪變更關係之利害關係,故不予核發第三類謄本。

相關法令:

  • 管理單位:地籍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13、3253~3255、3394~3395、3202~3211、3222~3227、3250~3251
登記、測量業務資訊
各階段 辦理都市更新時點 相關說明
1階段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後 更多資訊
2階段 權利變換登記前階段(申請使用執照前)  更多資訊
3階段 權利變換登記登記階段(申請使用執照後) 更多資訊
  • 管理單位:地籍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13、3253~3255、3394~3395、3202~3211、3222~3227、3250~3251
第1階段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核定發布實施
辦理事項 地所受理測量/登記 法令依據 重點提醒
公告禁止事項及禁止時間

註記登記   
內容:(限制登記事項)本案更新地區內之土地及建築物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規定禁止下列事項:(禁止期限自00年00月00日起至00年00月00日止,共計2年):

1、土地及建築物之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2、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依新北市政府00年00月00日北府城更字第0000號函辦理。

都市更新條例第54條  縣市主管機關以公文囑託辦理
  • 管理單位:地籍科
  • 電話:02-2960-3456分機3213、3253~3255、3394~3395、3202~3211、3222~3227、3250~3251
第2階段 權利變換登記前階段(申請使用執照前)
辦理事項 地所受理測量/登記  法令依據  重點提醒
視地籍整理計畫需要,辦理實施權利變換地區範圍邊界之鑑界、分割測量及登記 土地鑑界,發給土地複丈成果圖    
申請建物拆除執照,舊建物拆除 建物滅失登記    
申請建物建造執照、申報開工、施工  
  • 都市更新條例第55條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6條    
 
未受或不願參與分配者補償金發放或提存

權利變換登記(登記注意事項)

編號1-應附文件(都更權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1).docx

編號1-應附文件(都更權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1)

  • 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
  •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1點
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將未受或不願參與分配者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實施者
未受或不願參與分配者補償金發放或提存

囑託塗銷登記:他項權利、三七五租約註記

編號2、6-應附文件(都更權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3)

編號2、6-應附文件(都更權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3)

  • 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第2項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
  •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
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未受或不願參與分配者補償金發放或提存

囑託塗銷登記-限制登記

編號2、6-應附文件(都更權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3)

編號2、6-應附文件(都更權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3)

  • 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第2項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0條
  •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
  • 改制前臺北縣政府96年5月8日北府城更字第0960266863號函
  • 內政部103年12月16日台內地字第1030613332號函
  • 內政部103年3月24日台內營字第1030801783號函
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未受或不願參與分配者補償金發放或提存

信託登記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信託登記標準作業程序

抵押權設定登記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標準作業程序

  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或
2.由實施者檢附主管機關審認不影響原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公文後,自行申辦

      

  • 管理者:徐于惠
  • 管理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電話:(02)29603456
第3階段 權利變換登記登記階段(申請使用執照後)
辦理事項 地所受理測量/登記 法令依據 重點提醒
申請建物使用執照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7條   
新北市設有「預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整理」、「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先審查」措施,加速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流程。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預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整理

地籍整理預審流程及應附文件(土地)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預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整理標準作業流程 1.實施者申請。
2.新北市為縮短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作業時程,提前於"建物屋頂板勘驗完成"時,即可申請「預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整理」、「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先審查」。
3.惟預審後,仍須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規定向地政事務所申請地籍測量、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
新北市設有「預為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地籍整理」、「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先審查」措施,加速都市更新權利變換流程。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先審查

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審流程及應附文件(建物)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之建物第一次測量預先審查標準作業流程     同上
地籍、建物測量

 地籍整理 (測量) 地籍整理預審流程及應附文件(土地)

核發地籍測量成果圖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2項
  • 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3編
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權利變換工程實施完竣,實施者申領建築物使用執照時,並得辦理實地埋設界樁,申請都更處囑託地所依權利變換計畫中之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更新後更新範圍內土地分配圖及建築物配置圖,辦理地籍測量及建築物測量。
3.實施者宜先向地政事務所測量單位申請地籍整理,再以整理後之複丈面積、新編地號報核權利變換計畫。
4.依據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2項測量後之面積,如與土地及建築物分配清冊所載面積不符時,實施者應依地籍測量或建築物測量結果,變更權利變換計畫,釐正相關圖冊之記載。
地籍、建物測量 

建物第一次測量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標準作業程序

核發建物測量成果圖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2項
建物第一次測量方式:
1.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1(地所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
2.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282條之2(由建築師、測量技師、地政士轉繪)
3.土地登記規則第78條之1、第282條之3(由建築師、測量技師繪製建物標示圖者,免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

同上
釐正權利變換結果圖冊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3項  
地籍釐整(登記) 

原地號予以截止紀載登記

地籍整理登記 編號3-應附文件(地籍整理登記)

編號3-應附文件(地籍整理登記)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8條第3項
  • 內政部100年8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7513號函
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地籍整理後土地面積若與權利變換圖冊不符,應發函通報直轄市、縣(市)政府。因地籍整理後之土地面積並非由權利變換前之各土地面積直接加總而來,故實施者若直接以加總面積當作權利變換後面積,將與地籍整理後之複丈面積不符,實施者宜先洽測量課申請地籍整理,再以整理後複丈面積、新編地號報核權利變換計畫。
土地移轉現值及查欠稅費   都市更新條例第67條至第70條  
繳納或領取差額價金  
  • 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30條
 
接管  
  • 都市更新條例第63條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7條
 
參與分配者之權利變換相關登記

土地權利變換登記

編號4-應附文件(都更權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2)

編號4-應附文件(都更權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2)

  • 都市更新條例第59條至第64條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2條
  •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
  • 內政部97年10月27日內授營更字第0970808732號函
  • 內政部100年8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7513號函
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之處理
(1)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之相關權利(抵押權、地上權、限制登記等):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前已設定之抵押權、典權或限制登記者,除自行協議消滅者外,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61條規定列冊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原登記之截止及轉載登記。
(2)權利變換計畫核定後設定之抵押權:由實施者連件申請先塗銷抵押權後重新辦理抵押權登記。
參與分配者之權利變換相關登記

建物權利變換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標準作業程序

  • 都市更新條例第59條至第64條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2條
  •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2點
  • 內政部97年9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724141號令
  • 內政部100年8月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00047513號函
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參與分配者之權利變換相關登記

囑託塗銷登記:他項權利、限制登記、三七五租約註記

編號2、6-應附文件(都更權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3)

編號2、6-應附文件(都更權變登記作業注意事項3)

  • 都市更新條例第59條至第64條
  • 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2條
  • 辦理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相關登記作業注意事項第3點
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參與分配者之權利變換相關登記

抵押權塗銷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標準作業程序

設定  新北市各地政事務所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標準作業程序

  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於權利變換工程實施完成,列冊申請辦理權利變換登記同時,實施者為融資或管理需要,以更新前土地辦理抵押權設定或信託登記者,應同時由抵押權人出具清償證明辦理原設定之抵押權塗銷登記後,以權利變換後實施者或參予權利變換分配者所獲配之土地及建築物連件辦理抵押權設定登記。
3.設定契約其標示應加註更新後之地建號。
4.設定契約立約日必須早於權利變換登記案收件日。
參與分配者之權利變換相關登記 註記登記(禁止處分)
  • 都市更新條例第52條第6項
  • 內政部96年2月1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60042020號函
  • 內政部100年5月2日台內營字第1000802792號函
1.由實施者向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囑託地所辦理。
2.都市更新權利變換結果,應繳納差額價金而未繳納者,地政事務所應依囑託於權利變換後之土地及建築物加註「未繳納差額價金,除繼承外不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違反者,其移轉或設定負擔無效」字樣。該土地及建築物除繼承外,須先繳納差額價金塗銷註記,始得辦理所有權移轉或設定負擔,不受限制登記之影響。
3.因實施者於列冊時漏列未繳納差額價金應加註事項,致未能併同權利變更登記辦理註記,經主管機關審核確有未繳納差額價金之情事而漏未註記者,仍可由實施者列冊送請主管機關囑託登記機關補辦註記登記。

提醒您,預審係為加速都更辦理時程,預審後仍須依都市更新相關規定向地政機關申請地籍測量、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