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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賦優惠措施】區段徵收範圍內,需用土地人與土地所有權人達成協議價購之土地,或被徵收之土地是否需課徵土地增值稅?(土地稅法§39、§39-1、土地稅減免規則§20)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土地所有權人自願按徵收補償地價售與需地機關者、區段徵收之土地以現金補償其地價,及因領回抵價地不足最小建築單位面積而領取現金補償者,或以抵價地補償其地價者,前開情形均免徵土地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