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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配】土地所有權人應領抵價地之權利價值已達配地當次最小分配面積所需之權利價值,但按抽籤順序選擇分配街廓時,已無適合之最小分配面積可供分配,如何處理?(區段徵收實施辦法§2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土地所有權人可在下次配地時再與其他土地所有權人申請重新合併分配或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按原徵收補償地價發給現金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