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徵收條例的規定,區段徵收範圍內既有建物如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畫,一律拆除。如未妨礙都市計畫事業及區段徵收計畫之既成建築物基地或已辦竣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學校、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宗教團體用地,原則上可以申請按原位置保留分配,不過需經過審核有無妨礙或違反都市計畫、區段徵收計畫等規定內容,才得以保留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