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已設定抵押權或典權之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該檢具抵押權或典權清償、回贖同意塗銷原抵押權、典權登記的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另原土地所有權人及他項權利人亦得申請於將來領回抵價地重新設定抵押權或典權,申請時應同時提出同意塗銷原有土地抵押權或典權之證明文件。
(二)已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地役權)、永佃權或農育權的土地,土地所有權人應檢附同意塗銷之證明文件,在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三)若他項權利人死亡或其他原因致本人或其繼承人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得由土地所有權人將其債權全額以他項權利人或其全體繼承人為對象,提存於法院,並以提存書作為證明文件申領抵價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