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土地所有權人在區段徵收公告期間死亡,其繼承人或遺產清理人得於徵收公告期間內,以書面申請按其應繼分領取抵價地;若部分繼承人未提出申請,則按其應繼分發給現金補償。 (二)另,如原土地所有權人已經申領抵價地,且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才死亡者,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清理人得檢具繼承應備文件,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更名發給抵價地;未提出更名申請者,仍以該土地所有權人為申請人,並由其合法繼承人辦理抽籤配地等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