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法應補償耕地三七五租約承租人之地價補償費,由耕地承租人領取;承租人有二人以上時,由承租人會同領取。原承租人死亡者,由繼承人共同領取。但現耕繼承人如能證明耕地承租權分歸其繼承時,則由現耕繼承人領取。
(二)被徵收之土地上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及抵押權登記時,地價補償費發給順序,應按其權利訂定或設定之先後為之,並依下列原則處理:
1.先訂有耕地三七五租約,後設定抵押權者,應將地價補償費三分之一,補償耕地承租人。
2.先設定抵押權,後訂立耕地三七五租約者,應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辦理後(即縣市主管機關應通知當事人限期自行協議,再依協議結果代為清償;協議不成,其補償費依土地徵收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將因受領遲延、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之補償費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通知應受補償人。),如有餘額,以餘額之三分之一地價為限,補償耕地承租人,如仍有餘額,交付與被徵收之土地所有權人。
(三)前項規定,於設定有永佃權之耕地,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