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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償費之領取】區段徵收土地,以現金補償地價者,土地所有權人如果未在規定期限內領取或拒絕受領或住址不詳無法通知者,如何處理?(土地徵收條例§26、土地徵收未受領補償費保管辦法§5、§7)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應發給補償費之期限屆滿次日起三個月內存入專戶保管,並以雙掛號通知應受補償人。徵收補償費存入專戶後,應受補償人如要領取,須檢具有關證明文件,經主管機關審核無誤後填具領款單或開立支票交應受補償人向保管處所具領;應受補償人自通知送達發生效力之日起,逾十五年未領取之補償費,歸屬國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