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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及地上物補償問題】被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於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於何時終止?(土地徵收條例§21、§40)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領取現金補償地價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對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之權利義務,在應受之補償費發給完畢時終止;申請發給抵價地之土地所有權人,則在接到主管機關核定發給抵價地通知時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