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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國土計畫實施,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是否得要求政府以市價補償其損失? 

  • 日期:110-10-07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類

對於既有合法可建築用地經依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其所受之損失,係以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市價計算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