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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被劃設為農業發展地區後,不能再興建住宅?

  • 日期:110-10-07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類

不對。

  1. 依據「全國國土計畫」土地使用指導原則規定,於農業發展地區原依區域計畫法編定之可建築用地,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農業主管機關認定不妨礙農業生產環境者,得繼續編定為可建築用地,並得調降其使用強度及減少容許使項目。又農業發展地區如有以從事農業經營之居住需求或其他目的兼做居住功能者,於農業發展地區第四類地區優先興建,並避免零星分散設置於農業發展地區其他分類土地。
  2. 依照目前內政部研擬農業發展地區容許之土地使用項目草案,住宅原則得於農業發展地區各類土地興建,惟農業發展地區第1類至第3類限於既有合法之可建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