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全國國土計畫規定,海洋資源地區範圍係自平均高潮線起至領海外界線間,扣除都市計畫、國家公園及原依區域計畫法核發開發許可、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及一定面積規模以上具有城鄉發展性質之特定專用區,爰並未直接涉及地權事宜。 目前屬海域區海域用地範圍者,倘已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取得海域用地區位許可者,未來將按海洋資源地區各分類劃設條件進行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並按海洋資源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基本原則,尊重現行之合法使用,故已取得海域用地區位許可者,於國土計畫法體系下,仍得依原許可內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