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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土地若被劃入海洋資源地區,是否有相關政策或配套補償措施?

  • 日期:110-10-07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國土功能分區劃設類

  1. 按全國國土計畫規定,海洋資源地區範圍係自平均高潮線起至領海外界線間,扣除都市計畫、國家公園及原依區域計畫法核發開發許可、劃定之鄉村區、工業區及一定面積規模以上具有城鄉發展性質之特定專用區,爰並未直接涉及地權事宜。
  2. 目前屬海域區海域用地範圍者,倘已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規定,取得海域用地區位許可者,未來將按海洋資源地區各分類劃設條件進行國土功能分區劃設,並按海洋資源地區土地使用指導基本原則,尊重現行之合法使用,故已取得海域用地區位許可者,於國土計畫法體系下,仍得依原許可內容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