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國土計畫法第32條第1項規定,如果既有合法的建築物因不符國土保育地區土地使用管制內容,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而要求遷移者,因遷移所受之損害應給予適當補償。 同條第2項規定,如果既有合法的可建築用地經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變更為非可建築用地時(例如從建築用地變更為國土保安用地),所受之損失應給予適當補償。 針對上開應補償情形,內政部已研訂「實施國土計畫所受損失補償辦法」,並已成立國土永續發展基金,以因應未來補償需求。至於非屬前2項得以補償之情形者,依法無法給予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