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國土計畫法」劃設四大功能分區如下: 1.「國土保育地區」:應以保育及保安為原則,並得禁止或限制使用。 2.「海洋資源地區」:應以資源永續利用為原則,整合多元需求,建立使用秩序。 3.「農業發展地區」:應以確保糧食安全為原則,積極保護重要農業生產環境及基礎設施,並應避免零星發展。 4.「城鄉發展地區」:應以集約發展、成長管理為原則,創造寧適和諧之生活環境及有效率之生產環境確保完整之配套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