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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價登錄]實價登錄新制就同一買賣案件,權利人、地政士及不動產經紀業是否皆有申報責任?

  • 日期:109-07-17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地價類

實價登錄新制針對買賣案件,申報責任回歸權利人及義務人。
權利人及義務人應於買賣案件申請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檢附申報書共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但權利人或義務人若因故無法到地政機關辦理申報時,可委託代理人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