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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分配】區段徵收範圍內可供建築土地經土地所有權人領回抵價地後,剩餘之土地應如何處理?(土地徵收條例§44、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56)

  • 日期:112-06-13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區段徵收類-土地分配

區段徵收完成後,主管機關或需用土地人所取得之可供建築土地,屬於公共設施用地者,以有償或無償撥用方式撥供需地機關使用或讓售予公營事業機構使用;國民住宅用地、安置原住戶土地及經行政院專案核准土地,讓售予需地機關或個人使用;其餘土地辦理公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區段徵收土地之處分收入,優先抵付開發總費用,如有盈餘,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全部撥充實施平均地權基金;如有不足,則由實施平均地權基金貼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