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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價地之申領】區段徵收範圍內供地主領回抵價地的面積是多少?(土地徵收條例§39、區段徵收實施辦法§16、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40)

  • 日期:108-11-19
  • 發布單位:新北市政府地政局
  • 類  別:區段徵收類-抵價地之申領

抵價地總面積以徵收總面積百分之五十為原則,最低不得少於百分之四十,由需用土地人訂定抵價地總面積時,考量各地區特性、開發目的、開發總費用、公共設施用地比例、土地使用強度、土地所有權人受益程度及實際發展狀況等因素而決定,但是每一位地主實際領回的土地面積,需按他應領的地價補償費及領回抵價地位置之地價來計算,計算結果每位土地所權人實際領回抵價地面積,可能高於或低於他被徵收土地面積百分之四十,並不是每一位都剛好是百分之四十。